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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距离一《建筑防火·底层逻辑》系列专题

发布时间:2026-01-12


石峥嵘:本文属于《建筑防火·底层逻辑》系列专题——安全疏散距离。

疏散距离是影响人员运动时间的直接变量,是安全疏散设计的核心指标。

今天,我们讲解安全疏散专题的第4部:安全疏散距离。疏散距离是影响人员运动时间的直接变量,是安全疏散设计的核心指标。    

火灾条件下,安全疏散的目标是确保所有人员在环境达到危及生命安全的临界状态之前完成撤离!    

现行标准对安全疏散的保障,核心在于对疏散时间的合理控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对必需疏散时间(RSET)与可用疏散时间(ASET)的关键影响因素加以控制,确保RSET小于ASET,并留有充分的安全裕量。参考专题:安全疏散时间-现行标准的技术处置原则。    

在必需疏散时间(RSET)中,人员运动时间是最直接受物理环境影响的阶段,而疏散距离则是决定该阶段长短的关键因素。基于此,现行标准对不同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规定了明确的疏散距离限值,从而有效控制人员运动时间,确保整个疏散过程在可接受的安全时间内完成。

一、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原则    

通常认为,在火灾条件下,当人员进入室内安全区域时,即可视为到达安全地点【图示1】,不再将室内安全区域至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和距离纳入控制要求。参考专题:火灾风险等级与阶段疏散策略。    

由此可见,消防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通常是指从危险区域或次危险区域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控制。


【图示1】火灾风险等级示意(平面)


二、安全疏散距离的测量原则    

1.一般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通常应按直线距离测量,并应考虑墙体等遮挡的影响。    

【图示2】中,A、B两点均应考虑墙体等遮挡的影响,A点的疏散距离为a1+a2;B点的疏散距离为b1+b2。


【图示2】安全疏散距离测量示意图    

2.障碍物处理原则    

当疏散路径上存在障碍物时,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置:    

若障碍物不影响人员的疏散视线(即能清晰观察安全出口标志或出口路径),且不影响火灾烟气的正常扩散,则可不考虑其遮挡影响,仍按直线距离计算。比如符合该条件的生产设备、办公桌椅、家具、货架、工位隔断、车辆等,可不计其影响,按直线距离计算。    

若障碍物可能严重阻挡疏散视线或显著改变烟气流动路径,则应考虑障碍物影响,应按规避障碍物的折线距离进行测量。    

3.楼梯梯段的测量原则    

处于危险区域或次危险区域的楼梯,当疏散路径经过楼梯时,梯段部位的疏散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本规定适用于需计入疏散距离的各类楼梯,包括通往夹层的楼梯、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楼梯、跃层住宅的户内楼梯,以及跃廊式住宅的户外楼梯等。    

【图示3】所示的室内楼梯,梯段和休息平台部分的疏散距离为:L=1.5×L1+L2+1.5×L3。


【图示3】楼梯梯段疏散距离示意图


三、民用建筑疏散距离    

1.分段控制策略    

民用建筑主要用于人员居住与公共活动,通常采用“房间—走道—楼梯间”的空间组织形式。通过适当提高走道的防火性能,可将其构建为具备一定防护功能的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并适度放宽其最大允许疏散距离,从而有利于建筑功能布局和安全疏散。    

基于上述原理,在民用建筑中,通常采用分段控制的设计思路,将危险区域(房间)与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分别限定【图示4】,即采用“房间段+走道段”两段式控制,两者均须符合规范限值。    

(1)危险区域(房间)的疏散距离:房间内任意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    

(2)次危险区域(走道)的疏散距离:从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


【图示4】民用建筑疏散距离分段控制示意图    

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5.17条和第5.5.29条分别规定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的L1、L2限值。    

2. 危险区域(房间内部)疏散距离    危险区域(房间)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内任意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图示4】。    

房间内部作为火灾荷载集中的危险区域,人员在此直接暴露于火、热及烟气的威胁之下,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在该区域内的疏散移动时间。在火灾条件下,房间内部的疏散多为单一方向和路径【图示5】,其控制原则通常参照单向走道(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要求。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7.1.3条规定,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注:本规定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5.5.17、表5.5.29分别规定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袋形走道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图示5】危险区域(房间内部)疏散示意图    

3. 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疏散距离    

次危险区域主要包括疏散走道,其疏散距离通常是指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图示4】【图示6】。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17条、第5.5.29条规定。    

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与疏散走道形式相关(双向、单向疏散走道)。现行标准中,明确了双向疏散走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和单向疏散走道(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要求。参考专题:双向、单向走道与疏散距离的适应原则。

【图示6】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疏散示意图


四、生产场所(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生产场所(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指厂房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厂房主要用于生产作业,建筑空间多为大开间。与民用建筑不同,生产厂房的疏散设计通常只需控制疏散总距离,无需分别限制危险区域(车间)与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距离。当厂房内设置疏散走道时,该走道应视为疏散路径的一部分,此时疏散距离应按厂房内任意一点经疏散走道至安全出口的总距离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7.4条明确了工业厂房的疏散距离要求。    

示例1:【图示7】所示的厂房,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a,B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b1+b2。


【图示7】未设置疏散走道的厂房疏散距离示意图    

示例2:【图示8】所示的厂房,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a1+a2,B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b1+b2。


【图示8】设置疏散走道的厂房疏散距离示意图


五、仓储场所(仓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仓储场所(仓库)内部日常工作人员数量较少,其主要功能为货物存储。基于这一特点,现行标准未对仓库存储区域内部的安全疏散距离作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仓库的疏散安全可以忽视。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仓库内的附属办公区、值守点及其他人员活动区域,应通过合理的功能布局和疏散距离控制,确保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六、汽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汽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指车库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汽车库通常为大空间布局,一般不设置专门的疏散走道。当汽车库内需要设置疏散走道时,该走道应视为疏散路径的一部分,此时疏散距离应按车库内任意一点经疏散走道至安全出口的总距离计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明确了汽车库的疏散距离要求。    

示例:【图示9】所示的汽车库,A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a1+a2+a3,B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b。


【图示9】汽车库疏散距离示意图


七、修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    

考虑到修车库场所内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现行标准未对修车库内部的疏散距离作出专门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修车库的疏散安全,修车库仍应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并确保疏散路径通畅,以满足基本的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八、释疑    

最后,我们讲解安全疏散距离的两个争议问题:    

问题1:直线距离与行走距离的区别,什么情况下需要控制行走距离?    

回答:    

1.直线距离   

直线距离是现行标准中衡量安全疏散距离的主要指标,指两点间的最短直线长度。除非特殊指定,现行标准中所述的安全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    

2.行走距离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中,允许适当放宽直线距离的限值,但必须同时辅以一定的行走距离控制,两项要求需同时满足。    

行走距离是指人员沿实际疏散路径行进的最近距离。该距离需考虑室内布局和固定设施(如展台、货架、设备、家具等)的影响。    

3.示例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款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0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放宽至37.5m),同时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m。    

此处的行走距离应按人员实际通行的最长路径测量,并计入固定设施(如货架、柜台等)的遮挡影响。    

【图示10】中:A点至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a)不得超过30m(37.5m),行走距离(a1+a2)不得超过45m; B点至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b)不得超过30m(37.5m),行走距离(b1+b2)不得超过45m。


【图示10】大空间场所疏散距离示意图    

问题2:为什么民用建筑的“房间内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疏散距离”需要分开控制,而工业厂房只需控制总距离?    

回答:民用建筑与工业厂房的疏散距离控制原则,可追溯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1975年试行)。该规范参照前苏联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了疏散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参数体系,并沿用至今。    

为方便理解,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分述如下:    

1.民用建筑:分段控制,分级保障    

民用建筑主要用于居住与公共活动,功能复杂、人员密集,且包含老人、儿童等疏散弱势群体。20世纪80年代以前,多采用“房间→走道→楼梯间”的布局形式。    

在这种布局中,只需提高走道耐火性能,即可将其构建为具备防护功能的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人员一旦进入走道,便能在相对安全条件下继续疏散,获得更长的可用疏散时间(ASET),因此允许走道段具备更长的疏散距离。    

但房间内部作为火灾荷载集中、烟热威胁直接的危险区域,必须严格限制从房间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确保人员能够尽快脱离最危险的区域。    

因此,民用建筑采取“房间内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疏散距离”分别控制的做法,不允许用走道的距离裕度来补偿房间的不足。这种分段控制既保障了各阶段安全,又兼顾了建筑使用功能。    

2.工业厂房:总距控制,整体安全    

工业厂房主要用于生产作业。20世纪80年代以前,厂房多为大开间布局,空间高大开阔,疏散路径相对单一且直观;车间内部往往直接连通疏散楼梯间,较少设置疏散走道;且疏散对象多为熟悉环境的健康成年人(工人),自救和反应能力较强。因此,在厂房内实施“分级控制”的意义有限。    

为兼顾生产流程与空间效率,简化设计计算,规范仅要求控制“总疏散距离”,而不再细分“车间内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疏散距离”。    

当厂房设置疏散走道时,该走道作为整体疏散路径的一部分,总疏散距离应从车间任一点经走道至安全出口测算。    

3. 总结    

民用建筑:实施“房间内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疏散距离”分段控制,体现风险分级和疏散阶段匹配,适应复杂空间和多样人群,确保弱势群体安全。    

工业厂房:因空间开阔、人员特征单一、疏散路径直观,采取总距离控制,更利于统筹安全与生产效率。   

以上两种控制模式,体现了疏散设计必须基于建筑功能、人员特性和火灾风险的差异化原则。


九、总结    

至此,我们完成了安全疏散距离的专题讲解。    

本专题系统阐述了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原则与实践应用。    

疏散距离作为影响人员运动时间的直接变量,是安全疏散设计的核心指标。其测量原则以直线距离为主,必要时需考虑障碍物影响。    

安全疏散距离的控制,本质是对建筑内危险区域与次危险区域的管控,即控制区域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在民用建筑中,通常采用“房间—走道”分段控制方式,对危险区域(房间)与次危险区域(走道)的疏散距离分别限值;而对于生产厂房、汽车库等大空间建筑,则多采用总疏散距离控制,即直接限定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对于仓储、修车库等人员数量有限的场所,现行标准虽未规定具体限值,但仍应通过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和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等手段,来满足基本的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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